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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大党发〔2016〕47号
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中山大学关于
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、讲课费等劳务报酬
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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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二级党委(党总支)、直属党支部、党工委,校机关各部、处、室,各学院、直属系,各直属单位,各附属医院(单位),产业集团,各有关科研机构:
? ? 《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、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》已经2016年第2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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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
?2016年12月22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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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、讲课费等
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
第一条?为加强党风廉洁建设,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、讲课费等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》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?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处实职以上(含)领导人员在校内(含附属单位,下同)党政管理工作中有关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。
第三条?校领导、校长助理在校内党政管理工作中,承担评审评议、检查评估、巡察监督、讲座报告、致词讲话等工作以及参加庆典礼仪、交流联谊、文化体育等活动,不得发放劳务报酬。
第四条?学校其他副处实职以上(含)领导人员参加第三条所述工作或活动,除专业技术职务、科研项目、人才项目等专业评审以及入党培训等系统性培训授课外,不得发放劳务报酬。
专业评审及系统性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(部门)不得向其自身的领导人员发放劳务报酬。
第五条?学校建立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、核算中心、人力资源管理处、发展规划办公室、审计处、纪委办监察处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,根据需要对专业评审或系统性培训授课的范围进行审议和界定。
第六条?有关工作或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(部门)及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相关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,财务与国资管理处、审计处、纪委办监察处要加强监管工作。
第七条?对违反本办法发放、领取的劳务报酬,一律予以清退,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(部门)及人员的责任。
第八条?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?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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